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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支付与质保金返还的实务问题

从美台建设vs舜杰机电案看"背靠背"条款无效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
陶婉婷律师、姜山律师 |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 2026年5月
违法分包|背靠背条款|质保金返还|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支付与质保金返还的实务问题

——从美台建设vs舜杰机电案看“背靠背”条款无效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

陶婉婷律师、姜山律师 |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2026年5月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违法分包合同效力、"背靠背"付款条款的独立性、质保金返还条件以及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等多个实务问题,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

1.1 基本事实

案号:一审(2022)鄂0102民初5367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审(2022)鄂01民终14618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包人武汉碧桂园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子湖公司")将江岸蜜柚项目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一标段发包给武汉美台建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台公司"),合同价款经两次补充协议调整后为4,932,838.65元。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审核工程造价为5,105,513.79元。塔子湖公司已向美台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

1.2 分包与纠纷

美台公司承接工程后,于2018年7月24日与武汉舜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杰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将工程交由舜杰公司施工,约定美台公司收取工程项目总结算金额5%的管理费,并按照业主方付款进度向舜杰公司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21年2月8日办理结算,确认质保金109,627.6元,剩余工程款350,900元未支付。舜杰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1.3 代理角色

代理律师姜山、陶婉婷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台公司,核心抗辩理由为:《承包协议》有效,应严格按"背靠背"条款执行,因发包人未付清款项,美台公司无付款义务。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2.1 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为《承包协议》的效力。美台公司主张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承包协议》无效。

法院的理由是:美台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未经发包人塔子湖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舜杰公司,违反了《建筑法》关于禁止违法分包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务要点: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是"未经发包人同意"加"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即使分包协议名义上为"承包协议"或"合作协议",只要实质上构成将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且未经发包人同意,即构成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2.2 "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合同无效后的适用

本案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即使《承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其中的"背靠背"条款(即美台公司按照业主方付款进度向舜杰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仍然有效?

一审法院明确认定:因《承包协议》无效,故美台公司无权援引协议中的"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美台公司应向舜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包括付款条件条款)均随之一并无效。承包人不能以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需注意,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支付仍参照合同约定确定价款,只是不再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约束。

2.3 质保金返还的条件与期限

关于质保金109,627.6元的返还,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

法院认定:虽然《承包协议》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但距美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中竣工验收的时间已满二年,故舜杰公司有权要求返还质保金。同时,美台公司应承担自应返还之日起的质保金资金占用利息。

2.4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舜杰公司主张塔子湖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对此予以驳回,理由是:立法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为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舜杰公司为专业技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普通劳务作业。且塔子湖公司已向美台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

这一裁判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权利的限缩趋势: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则旨在保护劳务分包中的农民工权益,而非为专业技术分包人提供额外的权利保障。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更无权要求发包人重复付款。

三、代理策略评析

3.1 承包人(分包方)的代理难点

在本案中,美台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代理面临天然的不利地位。一方面,《承包协议》因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随之失效;另一方面,发包人已向美台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美台公司失去了"发包人未付款"这一最有力的抗辩事由。

尽管如此,代理律师仍通过以下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美台公司的利益:第一,主张《承包协议》有效,试图保全"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第二,主张质保金不应承担利息损失;第三,依据《承诺书》成功将30,000元质量问题违约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3.2 《承诺书》在工程质量争议中的运用

美台公司提交的舜杰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承诺书》约定舜杰公司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如有问题由舜杰公司承担一切责任,每次支付10,000元违约金。法院认定《承诺书》加盖舜杰公司公章,系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舜杰公司未按通知进行维修,最终支持了扣除3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

这一策略提示:即使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可以通过实际施工人出具的质量承诺书等书面文件,在质量争议中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实务建议

4.1 工程分包的合规要点

工程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在主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范围和分包单位。未经书面同意的分包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的重大风险。

分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质保期限和质保金返还条件,并要求分包人出具书面的质量承诺书。

应避免"背靠背"付款条款作为唯一的付款条件安排,因为该条款在合同无效时无法发挥预期的风险隔离效果。

4.2 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风险防控

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建议在分包协议中明确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为可能的合同无效情形预留依据。

在分包协议之外,通过单独的质量承诺书、安全协议等文件,确立分包人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独立责任,即使主合同无效,这些独立文件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建立完善的施工记录和签证制度,为工程款结算和质量争议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4.3 质保金管理的实务建议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和返还条件,避免因未约定而适用法定的二年返还期限。

质保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方并保留通知证据,以便在质保金返还时主张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质保期届满后应及时返还质保金,避免因迟延返还而承担额外的资金占用利息。

五、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分包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效力、"背靠背"条款独立性、质保金返还和实际施工人权利边界等多个法律问题。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明确传达了以下信号: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随之一并失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应限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范围内;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满二年后应当返还并承担利息。本案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管理、合同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有价值的实务参考。

本文仅为法律实务分析,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陶婉婷律师 |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案例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5367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14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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