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与举证策略
——从武汉序东堂案看撤销仲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标准
陶婉婷律师、姜山律师 |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2026年5月
本案系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定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遂以"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号:(2024)鄂01民特627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陶婉婷、张凯(代理申请人/用人单位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2023年3月7日,龙某入职用人单位处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6,000元。2023年11月22日,用人单位以龙某存在多项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对其进行辞退处理。龙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2024年5月10日,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驳回龙某其他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用人单位提出两项撤销理由:第一,其已提交完整证据(包括文件服务器管理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规章制度云盘下载记录),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仲裁委员会未将这些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第二,被申请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仲裁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认定违法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仅限于六种法定情形: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两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审查范围远窄于一审诉讼:法院不重新审理案件事实,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法定情形。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因为"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证据不充分"就主张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在裁定中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进行了深入分析。用人单位虽提交了四类证据,但法院逐一指出其不足:
第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有限。证人为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证言"不能直接确定他人对规章制度的知晓程度"。
第二,监控录像和文件服务器管理记录"不能直接反映违纪结果"。即使存在部分违纪行为,证据的证明力尚未达到认定严重违纪的程度。
第三,即使存在违纪行为,"相应的处罚内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前置程序也明显缺失"。这提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履行警告、记过等前置程序,而非直接解除。
第四,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送达并为其知悉。"规章制度云盘下载记录"虽能证明规章制度的上传和存在,但不能直接证明龙某已经知晓并同意遵守该制度。
法院认定:仲裁委员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用人单位未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合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这一认定明确传达了以下裁判规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合法性,仲裁委员会适用违法解除赔偿条款不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代理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了"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双轨并行的撤销策略。虽然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这一策略本身具有合理性: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能够主张的撤销事由有限,将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结合提出,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争取法院的审查。
然而,本案也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并非对案件的重新审理。法院仅在仲裁裁决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严重错误时才会撤销。对于证据采信问题,法院倾向于尊重仲裁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用人单位举证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不足。虽然用人单位提交了四类证据,但每一类证据都存在证明力缺陷:证人有利害关系、监控录像不清晰、管理记录不能直接证明违纪、规章制度公示送达证据不充分。这种"有证据但证据不充分"的局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常见。
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系统收集违纪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录像(应确保清晰可辨认)、工作电脑使用记录、考勤记录、书面警告或谈话记录、同事或客户的书面投诉等。
证人证言应尽量选择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客户、供应商、其他部门员工等,避免全部依赖本单位在职员工。
规章制度的公示送达应采用多渠道、多方式,包括纸质签收、邮件发送、培训签到、考试合格记录等,形成完整的公示送达证据链。
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罚,应遵循"阶梯式处罚"原则:先口头警告、再书面警告、再记过,最后才考虑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
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事先通知工会(如适用),并将解除决定书面送达劳动者,告知其救济途径。
解除决定中应明确载明解除的法律依据(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几项)、事实依据(具体违纪行为)和制度依据(违反了哪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应首先评估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如果仲裁裁决仅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撤销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对于证据采信问题,除非能够证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如撤销申请被驳回,用人单位仍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选择向基层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如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涉及撤销程序的审查范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规章制度公示送达的证明标准等多个实务问题。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传达了明确的信号: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和程序机制,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解除程序的合规性。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并非用人单位翻盘的"救命稻草",而应当将精力更多地放在仲裁前的证据准备和程序合规上。
本文仅为法律实务分析,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陶婉婷律师 |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案例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特627号